外遇抓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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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希望能和走過紅毯的另一半白頭偕老,但根據內政部統計的夫妻離婚數據資料,卻發現近年來台灣夫妻的離婚率居高不下,而桃園離婚官司更是時常出現在報章雜誌當中,然而當離婚已成定局甚至走向訴訟,如何爭取最佳離婚條件就成為關鍵,本篇文章將以桃園離婚官司案件為參考,分享如何在離婚官司中獲得最佳判決條件。


離婚官司爭什麼?常見的離婚協議內容
離婚是一個重大的生活決定,除了感情之外也涉及到許多與權益、財務相關的項。當夫妻決定離婚時,應在協議過程中討論以下事項。

一、共同財產分割:
由於台灣有八成以上的夫妻選擇法定財產制,也就是說,大部分的夫妻都共同持有婚後財產,因此共同財產的分割就成為了重要的離婚議題。婚後共同財產包括婚姻期間所獲得的房屋、汽車、土地、存款、投資等資產,夫妻雙方需討論並協商如何公平地分配這些財產。倘若協商破局的話,則需要調解委員會或法院的介入。



二、監護權歸屬:
當夫妻育有子女且子女在夫妻離婚時尚年未成,就必須在離婚蒐證時討論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監護權歸屬涉及確定哪一方將負責子女的日常照顧和教養,此外除了由一方單方監護之外,夫妻也可以選擇在離婚後依舊共同監護。在討論子女監護權時,父母應以子女的利益作為最重要的考量,並透過理性溝通、協商、尋求專業建議和考慮子女的需求等方法,對監護權歸屬達成共識。在雙方對監護權歸屬沒有共識的情況下,可能需要法庭的介入來制定最終的監護權

三、探視權的安排:
探視權是我國民法保障的親權,當夫妻在離婚後失去子女的監護權時,將自動擁有對子女的探視權,探視權保障了失去監護權的一方和子女的互動權利,但是探視權的相關細節並沒有硬性規定,也就是說探視頻率、地點、時常、接送方式等細節須由父母雙方達成協議,只有在雙方協商破局時,才能請法院介入判決。

四、子女扶養費分擔:
離婚時,確定子女扶養費的支付方式和金額也是重要的討論內容,不論是否獲得監護權,父母在子女成年之前都有撫育義務,因此即使是在離婚後失去監護權,也要分擔子女的日常生活開銷,,包括食物、衣物、教育費用等。子女扶養費的支付方式可以根據雙方的財務能力和子女的需求來協商,當彼此無法達成共識或是對方在離婚後不履行支付義務時,則可透過法庭介入處理。


配偶在婚姻期間的外遇行為,將成為判決的最佳利器
當協商破局、需要透過法官介入裁決離婚協助權益時,我們該如何爭取最佳權益呢?事實上,如果配偶在婚姻期間內曾有過外遇紀錄,而這個外遇事件正式導致雙方離婚的原因時,那麼訴訟將對被背叛的一方產生極大的優勢。

要求金錢賠償
我國民法保障夫妻的配偶權,而配偶權包括了「配偶身份權」與對夫妻共同財產的保障,因此配偶外遇時與第三者的親密互動已對伴侶的「配偶身份權」造成侵害,而外遇時的花費更是對被害者的財產造成損失,因此被背叛的一方可根據民法195條規定,要求配偶付出金錢賠償。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要求子女監護權
在離婚訴訟中,法官會綜合評估夫妻雙方的性別、職業、經濟能力、教育程度、道德、對子女的養育計畫、子女的個人意願等條件,而外遇事件則是明確的道德瑕疵,因此在桃園離婚官司案件中,若夫妻雙方的離婚協助
條件差不多,且子女沒有明確的偏好時,法官通常會將監護權判給被配偶背叛的一方。

離婚訴訟是繁瑣且漫長的過程,並且過程中相當勞心勞力,因此和平協議避免走向訴訟是最理想的離婚流程,但當現實事與願違、婚姻走向訴訟時,建議向專業離婚蒐證律師尋求離婚協助,以爭取最佳離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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