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竊聽器、跟蹤器,你想像的畫面是警匪片裡的FBI探員,透過竊聽器監聽犯人的對話,還是私家偵探用來蒐集委託案件的相關證據,竊聽器、追蹤器真的跟電影一樣在車上、身上、桌子下一黏就可以使用嗎? 收集來的證據真的像電影一樣拿出來可以反轉局面嗎? 事實上,竊聽器和跟蹤器是遊走法律邊緣的,稍有不慎就會使用者吃上侵犯他人隱私權官司。
哪些時候會用到竊聽器、追蹤器? 不當使用竊聽器、追蹤器會觸犯什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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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權益保護:需要法官介入判斷的糾紛,都講求有憑有據的事實,因此會選擇以竊聽器留存對話內容,確保日後若是發生糾紛需要上法院時可以成為證據,但需要注意的是若使用不當可能會觸犯妨害秘密罪、違法監聽罪,一般人要合法護下對話內容必須自己是對話的其中一方,或是得到對話中一方的同意,但都不可出自於不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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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警察或檢察官因案件需求,需要獲取嫌疑人未察覺情況下的對話內容,以便於收集線索或證據時,便會利用竊聽器進行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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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出軌:這是一般民眾使用竊聽器、追蹤器的主要目的,常聽到因懷疑配偶偷吃,為了要確定自己的猜疑是否為真,就安裝竊聽器、追蹤器,監聽、紀錄對方的生活對話。
只要是到徵信社詢問抓姦方法或是抓姦蒐證的方法,或是上網查,大多都是竊聽器、追蹤器、GPS手機定位等等,這些一直是大眾容易誤觸的法律禁區,而到底犯不犯法,結論就是不一定合法也不一定違法,以上這些最常誤觸刑法第31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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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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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若是上網查可以看到明明都是外遇蒐證,懷疑配偶出軌而安裝追蹤器、竊聽器、查看對方手機、電腦等等,但有些人不會觸法有些人卻被反告,雖然法官的判斷方式無法統一,但我們還是可以藉由過去的判例了解法官普遍認可使用方式。
外遇蒐證可以當法庭上的證據嗎?
上面提到通過竊聽器、追蹤器取得的資訊到底這些證據在法庭上能不能用?
法律將證據分為兩個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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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能力:指是否有作為證據的資格,若具有作為證據的資格,才有證明力的問題,倘若證據不具證據能力,就算進入法院,也不會採為判決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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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力:證據的證明程度到哪裡,是由法官依自由心證去加以判斷,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從上面兩點來看,我們可以掌握第一點確保我們收集來的資訊可作為證據被採用,在民事離婚訴訟中,配偶提出外遇對象的Line對話截圖、電子郵件內容、互相傳遞的親密照片等,雖然對方有可能會提出妨害秘密或違反通訊保障,但幸運的是,司法實務訴訟認為應該容許配偶有一定的不貞蒐證權,是什麼意思呢? 在收集外遇證據時,這些證據的取得本來就相當困難,因此民事法院認為不一定要排除這些取得不易的證據,但也要注意取得的手段是否侵害隱私太嚴重或是強暴、脅迫手段取得。
案例分享
小帥與翠花是大學同學,兩人因參加同一個社團而相識,兩人情投意合、墜入情網,交往初期就和所有情侶一樣,風情月意、郎情妾意是人人羨慕的情侶,但甜蜜的日子沒過太久,小帥發現翠花最近出門約會、朋友聚會總是盯著手機、手機也換了密碼,有訊息時總是非常快的拿起,生怕小帥看到,或是突然買禮物給小帥,但過沒多久又突然很冷淡,為了調查,小帥在翠花的機車上安裝了追蹤器並在租屋處安裝竊聽器,果不其然翠花出軌了,而且對方還是修同一門課的大壯,小帥非常生氣,找翠花興師問罪,翠花非常生氣認為自己的隱私被侵犯,到警察局對小帥提告。
小帥安裝竊聽器、追蹤器的行為在上面都有提到,雖然行為不妥,但有嚴重到會留下前科嗎?
從上述文章中可以看到司法實務訴訟雖然放寬了對於外遇蒐證的證據取得標準,但也僅適用於婚姻關係,小帥與翠花只是男女朋友,所以小帥恐怕也難以用懷疑翠花出軌主張安裝竊聽器、追蹤器非無故行為。